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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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2011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延萍、周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晚上8点4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与“阿峰(峰徕几)”、“祁徕几”(均主体不详)在祁东县X镇街上一夜宵摊上喝酒吃完夜宵后,三人分别乘两辆摩托车回家。途径白地市镇X路地段,三人所乘摩托车摔倒,遂商定趁此搞点钱,一台车收100元。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面包车,面包车上坐着肖某和肖某祁。“阿峰”和“祁徕几”先走过去要肖某停车,又要他开门,肖某不开,被告人何某把身子探进车内用手去抓他,被肖某祁挡住。被告人何某就说:我有个朋友摔倒了,你们拿点钱出来。肖某和肖某祁分别拿了100元给被告人何某。紧接着刘某吉(司机)开了一辆农用车过来,刘某也在车上坐着,被告人何某过去要刘某吉开门,刘某吉不开,被告人何某就在地上捡石头欲砸车玻璃,刘某吉见状,拉开车窗玻璃。被告人何某很凶地对他说:拿点钱给我,我朋友被抢了。刘某吉不给,被告人何某站在车外穿过车窗对他打了二拳,说:你到底给不给被挡住后,“阿峰”也走过来帮忙打,又被挡住,“阿峰”说要把他拖下来打,刘某见状,拿出100元给了被告人何某。农用车开走后,曾某(司机)开了一辆津湘的士车过来,车上坐着乘客邹某某,被告人何某和“阿峰”拦住车后上去一起拉开车门,拉扯中见司机手机掉在地上,被告人何某和“阿峰”对司机拳打脚踢,司机见打不赢就跑了二、三十米远。这二人就叫司机不要跑,要他出100元钱,司机返回从钱包里拿出二张20元的,这二人不同意,说要100元,司机就到车上要乘客邹某某拿出60元(一张50元,一张10元)给了被告人何某。上述被害人、肖某、刘某等被抢后即向110报警,祁东县公安局白地市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将被告人何某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945元,另扣押摩托车一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肖某陈述:2011年12月11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开了部面的车和肖某祁从祁东往黄土铺开,在杀牛皂地段时发现前面堵了一辆深蓝色的小车。小车侧前方某一部摩托车,有个年轻人蹲在摩托车下面。这时,一个较瘦的年轻人和一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来到我车前,见我按喇叭就骂了句:“你叫死啊。”然后,那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就说:“下车。”我说:“我不下来又怎么样”这时那个较瘦的年轻人就在地上捡了个石头要砸我车子,那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也从副驾驶座的窗户把身子探进来用手抓住我,但被肖某祁挡了,肖某祁就劝他们:“有话好好讲。”那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也喊住那个较瘦的年轻人:“不要动。”然后那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就说:“我有个朋友摔到了,要钱治,你们拿点钱出来,随便你们,意思下。”肖某祁就掏了一百元钱给那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那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嫌少了,不准我们走,我没办法也拿了一百元出来给他,然后他们就让我们走了,他们又走到另一部绿色农用车那里去了,我把车开走后过了五分钟左右就打电话报警了。

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1年12月11日晚上9点多钟,周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到白地市镇X路地段,堵车了,我看见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旁边有一男子蹲在那里。我的车前面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小型货车,这时,有两个年轻人朝我的车走来,并喊开门。我问那个年轻人(甲):“你什么事要开门”年轻人(甲)说:“喊你开门就开门,不开门就打烂你玻璃。”这个年轻人(甲)说完,还低头去捡石头。周某怕他把玻璃打烂,就把玻璃摇下来,问他们“什么事”年轻人(甲)就说:“我朋友的车被撞倒了,你们要出点钱。”周某说:“我没有钱。”这时另一个年轻人(乙)很凶地说:“冒得钱就拖下来打呢。”刚来的那个年轻人(甲)就站在货车驾驶室的踏板上用右手从车门玻璃窗伸进去打周某左边脸两耳光,我看年轻人(甲)打人很凶的样子,很怕,就递了一百元的人民币给周某交给那个年轻人(甲)。

4、被害人周某陈述:2011年12月11日晚上9点多钟,我开车和合伙人刘某回珍珠糖村,路过杀牛皂的拌料场时,发现有一台面的车堵在前面,其中有两个年轻的徕几说要一百元钱,我开始不给,后来看他们很凶,也给了。那个穿灰色夹克的年轻人用手朝我打了两下,那两个年轻人对另一个司机也打了三、四分钟。

5、被害人曾某陈述:2011年12月11日晚上9点20分左右,我开的士载一个男乘客去石亭子,经过白地市镇凫鸭塘地段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推着一台男式红色摩托车倒在我车子前面,后又走到我的驾驶室门边,凶狠狠的说不准打电话,我的电话还没打,就把我的手机抢走了,我下车问他要。突然有个25岁左右的人从我左侧用脚朝我的肚子踢了一脚,接着又用拳头朝我打来。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我就和他们扭打在一起,我爬起来想跑,他们两个追着我打。那个拿我手机要的年轻人喊我不要跑了,说他们不打我了。并对我讲:兄弟落难了,不要多,100块,前面几个都是这样。我从钱包里拿钱给他们,只有40块,他们不同意说少一块钱都不行。我到车上去问乘客有没有60元,他们两个凶我车上的乘客,乘客没办法,就拿了一张50、一张10元的钱递给我,我把100元给了那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年轻人让年纪大的把手机还给了我。

6、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与曾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7、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2月12日,被害人刘某、周某、曾某、邹某某在贺红卫的见证下均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2011年12月11晚上九点钟左右与另二人一起参与抢劫他们钱的人。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某、照片,证明被告人何某等人在白地市杀牛皂的抢劫现场及被害人曾某成受伤的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1年12月11日祁东县公安局白地市派出所扣押了何某现金945元,摩托车一辆。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某系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何某均无异议,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悔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李某云

人民陪审员罗桂军

人民陪审员何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某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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