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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原告入住被告经营的风逸宾馆X室,同年1月23日凌晨3时左右,宾馆因失火原告被困于房间之中,被迫跳楼逃生致原告左骨粉脆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王某遂于2011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70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某院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又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向某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定于2012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被告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滕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卓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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