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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张某、李某乙、张某、李某乙、郑某、某某、第三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某某,住所地(略)。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李某乙、张某、李某乙、原审被告郑某、原审被告某某、原审第三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贾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限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贾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贾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冯亚雄

代理审判员陈瑶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婧

_

_附相关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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