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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中医院与陈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牟县中医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徐德平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成宽、韩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牟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11日,原告陈某某之子徐德平(又名陈某)因病到被告中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6月17日经抢救无效在该院死亡;后原告以被告中牟县中医院医务人员擅自手术,导致了原告之子徐德平死亡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牟县中医院申请对徐德平在被告医院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进行鉴定,原告对该鉴定申请表示同意;该院依法委托郑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09年2月18日,郑州市医学会出具郑州医鉴[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份,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09年3月27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该院依法委托河南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医学会出具河南医鉴[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份,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中牟县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鉴定结论下发后,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本案中,原告之子徐德平在被告处就医,后死亡,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该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的30%,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70%,较为客观;被告应赔偿原告丧葬费8685.6元(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全年÷12个月×6个月×70%)、交通费44.8元(64×70%);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本案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在中牟县城,应适用城镇标准,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837元/全年,该院依法酌定赔偿年限为5年,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5元(8837元/全年×5年×70%);该病例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以上共计人民币x.9元;原告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称应适用郑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该院分析认为,原告对郑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河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客观、公平,且双方均没有再次申请鉴定,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牟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四万二千零五十九元九角。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中牟县中医院负担3103元。

宣判后,中牟县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丧葬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错误,精神抚慰金计算过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陈某某答辩称,按城镇户口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已取消了“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划分。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医疗事故已经河南省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根据此鉴定认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适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审均按相关规定计算,并无不当之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上诉人中牟县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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