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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与慈利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住(略)。被告慈利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平宇,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与案外人赵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2011年8月8日案外人赵某某因资金不足,经与原告协商,将其所认购的商铺交回原告,由原告行使出租人的权利和履行出租人的义务,至2012年5月底,被告尚下欠原告租金119万某。另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找被告借款17.6万某,用于代赵某某发职工工资。2012年1月9日原告找被告借款17000元,用于代赵某某发职工福利。2012年1月17日被告代赵某某支付工程款3万某。2012年1月17日被告代赵某某支付工程款6万某。2012年5月29日被告代赵某某支付吴豫民工工资12.51万某,许某某民工工资3.66万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慈利某公司所欠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租金119万某,抵减原告找被告借款及被告代赵某某所付人工工资、福利及工程款共计44.47万某后,实际尚下欠74.53万某,定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被告慈利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滕勇

审判员杨年红

审判员聂玉娥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卓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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