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
被告人杨某。
法定代理人余某。
指定辩某涂启念,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某乙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1年7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余某、指定辩某涂启念、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巴东县人民医院十楼主任办公室,盗窃向某乙某二条“满天星”黄鹤楼香烟,经鉴定价值600元。
2011年8月5日晚,被告人向某甲、杨某(X年X月X日出生,时年16周岁)伙同刘某某、向某乙(另案处理)窜至巴东县人民医院五楼医生办公室,盗窃谭某某六条香烟,经鉴定价值1580元。
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余某辩某: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某提出辩某意见:被告人杨某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庭审中自愿认罪,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给予单处罚金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巴东县人民医院十楼主任办公室,盗窃向某乙某二条“满天星”黄鹤楼香烟,经鉴定价值600元。
2011年8月5日晚,被告人向某甲、杨某(X年X月X日出生,时年16周岁)伙同刘某某、向某乙(另案处理)窜至巴东县人民医院五楼医生办公室,盗窃谭某某六条香烟,经鉴定价值1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某、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结论通知书、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向某乙、汪某某的证言;3、被盗主谭某某、向某乙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杨某的供述与辩某;5、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巴价鉴(2011)76、(2011)X号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杨某父母离异,其跟随父亲生活,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其父也未尽到监护之责。由于被告人年少无知,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被告人杨某触犯刑律除了自身因素外,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庭审,被告人杨某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有悔改之意,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某甲、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甲、杨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某提出的杨某为未成年人、主动认罪的辩某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七条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一条第某款、第某五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执行)。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乙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涛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人民陪审员黄海燕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韵紫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某、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某、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某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
第某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