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2年7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福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黄健勇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调解和好。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福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