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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2年7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福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黄健勇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调解和好。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福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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