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
上诉人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李某、申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