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男,1967年生。

被告罗某乙,男,40岁。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甲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文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