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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11年12月5日被抓获,同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赵某至西安市X区鱼化寨二手车市场欲购车辆,在该市场门口遇见一中年男子(另案处理)向其兜售停放于路边的松花江牌白色面包车一辆。经二人协商后,被告赵某在没有任何车辆变更手续的前提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1800元)购得该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0元。同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在西安市X区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认罪,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某、户籍信息;2、被害人王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4、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涉案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5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略)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毛宏波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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