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幼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祖父。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姜冬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姜冬香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姜冬香为失踪人。
经查,姜冬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刘某甲之母。姜冬香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姜冬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冬香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刘某甲之父刘某甲辉于2009年6月因病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供姜冬香个人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姜冬香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刘某甲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姜冬香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姜冬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