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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冉某因诉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渝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X巷X号X幢X单元X-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X镇X街X号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大文,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X镇万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略)-8。

负责人:高某,该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谭某丁,该局监察室主任。

上诉人冉某因诉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某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冉某撤回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梅

审判员周平

代理审判员秦中勉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光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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