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重庆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兴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称,1997年5月9日,被告人龚某到石柱县X村民姚x禄家“坐夜”(悼念死者),5月10日凌晨0时许,龚某与被害人龚xx在姚x祥家打牌时,二人因以前打牌欠钱的事情而发生争吵、扭打。当打至姚x祥家火炉屋后,龚某持匕首将龚xx胸部捅伤后逃离现场。龚xx当场死亡。经鉴定,龚xx系外伤致胸腹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某提出:他不是要故意捅伤龚xx,是龚xx提方凳来打他时,他才捡起匕首防身,龚xx系自己撞上匕首受的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被害人龚xx先动手推倒被告人龚某,并将龚某压到在地,之后又准备持方凳来打龚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2.龚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3.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龚某在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9日,被告人龚某到石柱县X村民姚x禄家“坐夜”期间,与被害人龚xx以及李xx、黎xx、许xx、邹xx等人在姚x祥家里面楼板屋内打牌消遣。5月10日凌晨0时许,龚某打牌输了钱后,就找龚xx借钱,龚xx不借。于是龚某就要龚xx归还以前欠自己的钱。龚xx不承认欠龚某的钱。于是两人发生争吵,进而扭打在一起。龚xx将龚某摔倒在楼板上,在被李xx拖开后,龚xx即走出打牌的楼板屋,来到姚x祥家火炉屋内。龚某起身去追龚xx,在姚x祥家火炉屋内,龚某持匕首将龚xx胸部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龚xx当场死亡。经鉴定,龚xx系外伤致胸腹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龚某及其家人与龚xx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龚xx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龚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1997年5月10日,龚某与龚xx因赌博发生纠纷,后龚某用刀将龚xx刺死。本案于1997年5月10日立案侦查。
2.证人邹xx的证言。证明1997年5月9日晚上他在为姚x禄的母亲“坐夜”,大约是晚上十点多钟,他和胡x树、何x祥、许x林四人在姚x祥家的楼板屋内用扑克打梁平,打有五六盘,李xx、龚xx、龚某几个也来他们打牌的屋内了,说要用扑克拉梭进行赌钱。当时他说:“我没有钱,我不打”。就这样有黎xx、李xx、龚xx、龚某和他共五人在姚x祥的楼板屋内拉梭进行赌博,赌的是一元钱转底,10元封顶。他搞了几盘,由于当时没带钱,他就没有赌了,怕输了没有钱给。龚某他们几个仍在玩,他就在旁边坐起睡觉。大约在晚上十二点钟,他听见龚某说:“龚xx借给我十元钱”。龚xx说不借。龚某说:“十块不借,借五块钱嘛”,龚xx说没得。这时他就把头抬起来,没有睡觉了,看见龚xx从板凳上起身,准备向姚家火炉门外走。龚某就说,你还要走吗。说着就提着坐着的板凳向龚xx打来。龚某、龚xx就抱着一团抓扯、扭打。当时很快地,龚xx把龚某丢在楼板上,并按在身上。当时他和李xx就去把两个拖开了,喊:“不能打了”。他拖的龚xx,拖开了后,龚xx站起到火炉屋门口边,龚某犟起去惩(打)龚xx,就向着龚xx站的门口惩过去,抓扯起来,就惩到了姚x祥家的火炉屋去了。这时他听见龚xx说:“你还有刀吗”。当时人很多,他就去火炉屋里看,看见龚xx腹部在流血,龚某面向板壁右手握着一把三、四寸长的匕首,匕首上还有血在滴。龚xx就要坐下地去了。这时龚某就向门外跑了,他准备去抓龚某,又看见龚xx腹部上的血在向外冒。他就去扶龚xx,龚xx就眼睛定了,扶在板凳上,龚xx就没有气了。龚x香、龚x萍就哭了起来,姚x海就去抓龚某,他和姚x海妈就去拖姚x海,不准姚x海去追,怕又被杀。隔会看见龚xx已经死了。龚某把龚xx杀了后,他只看见龚某握着匕首举起的,约有四寸左右,把子握起的,他没有看清。
3.证人许xx的证言。证明他与龚xx是郎舅关系。前天晚上,他和黎xx一起到姚x海家去看电视。他两个准备进里头楼板屋里,就撞到龚x明和龚xx两兄弟,龚xx就对他两人说:“哥哥,你俩兄弟来给点钱。”他说:“啷个给”。龚xx就说:“我们来拉梭”。他说:“我没得钱”。龚xx就说:“我帮你垫两个底”。这样他同黎xx、李xx、龚某、邹xx、龚xx、龚x明共七人开始拉梭。打得有两转,他就没有打了,就和龚x明一路出来的,剩下五人还在屋头继续打。后来,他是听别人说在打架,他就出来,在姚x禄街棚里站起看,看到姚x海那边拖的在拖,闹的在闹。他后面没有看见龚某。他走的时候去找邹xx,过去看到龚xx已经死了,在姚x海外面街棚放起的,是白布搭起的。进到土地黑屋里,看见地上有些血。他看到怕,就出来各自回家了。他在外头站起看的时候,有许多人在说龚某与龚xx在打架,龚xx被龚某杀死了。他没有亲自到现场,就不晓得怎么杀死的。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前天晚上(9日)他到姚x禄家去坐夜。把夜饭吃了,他就到姚x海家去看电视,走在那电视屋里,就听到里头楼板屋里有人在打牌。他就进去,看见有黎xx、邹xx、龚xx、龚x明几个人在拉梭,拉的1元钱的旋底,十元封顶。他就参加了,没有打一阵,龚某也进来了,进屋就说:“我也来,给我发一铺”。他们不准龚某参加,龚某硬要来,说:“反正拿钱的个”。于是给龚某发牌了。没有好一会,龚某就输了十元钱。龚某就找龚xx借钱,说道:“龚xx把钱借十元”。龚xx说没得。龚某说:“十块没得借五块”。龚xx说借五块也没得。龚某说:“借五块你都不干的话,把你该我的钱还了”。龚xx说:“以前我两打牌的帐是除完的,没有该你的。”龚某当时就问龚xx给不给,龚xx说不给。龚某问:“真的不给吗”龚xx说:“真的不给”。龚某就一手提着方凳,一手一拳先朝龚xx打去。龚xx一还手就抱着龚某挽了起来。当时龚xx就把龚某挽在地上了。他看龚某、龚xx打得很凶,屋子有桌子板凳,谁伤了谁也不好,加上院子又在过白会,吃酒的人给主人家添麻烦不好,于是他把龚xx拖开。龚xx倒拐一拐,就把他丢脱了,就从打牌的房屋门快步走了出去,龚某从楼板上翻起来就去追。仅仅有几秒钟,他就在里头楼板屋听到龚xx在外头电视屋说,你还动刀子吗他听到这句话后,就赶出去,就看到龚xx摊在椅子上,衣服是敞开的,满肚子都是血,龚某那时就不见踪影了。当晚龚某穿的是白色回力鞋,41码,穿的灰色西装、青色裤子,留的是中分头。龚某、龚xx开始争吵的时候有黎xx、邹xx在现场,其他的记不到了。龚某平时的为人最差,在社会上印象也最坏,经常带的刀子在身上,舞上舞下威胁人,带的刀子是5寸长的刀刃,双刃刀,有2寸刀把。前天下午,在龚x芳家裁纸的时候,看到是龚某拿出来的刀子,与他说的一摸一样。龚某追龚xx出去电视屋后,他就没有看到龚某人了。他不知道他们两人身上有多少钱,也不知道龚xx是否欠龚某的钱,当时他去拖龚xx不去拖龚某是因为龚xx是强者,把龚某惩在楼板上的。据他分析,龚某杀龚xx是因当时龚某没有打赢,有失面子,乘着酒劲就提刀杀人。当晚是龚某和他在一起吃的饭,龚某喝的大约有三两白酒,他只喝了约二两酒,所以他知道龚某喝酒了。
5.证人黎xx的证言。证明昨晚他和家属龚某秀一起去坐夜。他就到姚x祥家去看电视,电视上放广告时,就去里屋看打牌,进去后龚xx就喊他:“哥哥来发下牌”。他说:“你们耍要打钱,我没有钱”。龚xx说:“今晚上坐也没有坐处,站也没有站处,打个耍”。他就说来搞二盘。他同邹xx、龚xx、李xx、龚某、许xx共六人拉的一元的底,十元封顶,大约打了半个小时左右,都没有打了。龚某就找龚xx借十元钱,龚xx说没得,龚某又说借五元钱,龚xx还是说没得。龚某就叫龚xx把先前该(欠)的钱还了。龚xx就站起来走,龚某站起来不准龚xx走。龚某就先伸手去抓龚xx,龚xx就与龚某抓打起来了,龚xx就把龚某摔在楼板上了,把龚某压在楼板上。李xx把龚xx拖开了,龚xx以为李xx在帮忙就给李xx一拐子,把李xx打痛了,李xx就放手没有再拖了。龚xx就从里头屋走到外头屋,龚某就起来追龚xx,追到外头屋以后,门槛就被别人围住了,他就没有看到龚某、龚xx是怎样搞起来的。后来他在里头屋听见外面嚎声大哭,听声音是龚xx的姐姐龚x香。他出来在房屋门口,看到龚xx被一个人抱起在板凳上,肚子上尽是血,龚xx没有说话,眼镜大大睁起的。龚某他们吵的时候是龚某说:“你不借给我,把原先该我的三十五元钱给了。”龚xx就说:“那你该得有我的。”龚某说:“我把该你的减了,还有三十五元。”龚xx说:“那没得,我不搞。”龚某就说:“是不是不搞,莫说我两个是兄弟间。”龚某后头还说:“明说今晚上来拉梭,是假意,我是来收某的帐。”这样两个就抓扯起来的。他没看到龚某身上带什么东西。
6.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龚某和龚xx当时是在姚x祥家里面打牌。他原本想进去打牌的,因为屋里人多就走了,屋里有哪些人在打牌也没有注意,就走了。他出来后有人就叫他去唱歌,他就去了。不久就听到下面有人在闹哄哄,他就过去看,就见龚xx站在姚x祥家里面,肚子上在流血。一会龚xx就向后倒,胸膛上血一下子在就冒出来了,随后龚xx就倒了。是姚x祥的媳妇去扶并放在凳子上的。当时龚某正同姚x祥的儿子姚x海在抓扯,大概是姚x海想抓龚某但没有抓住。龚某就向门口奔出去跑了的。他当时就看见龚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有7寸的匕首,由于光线较暗没有看见匕首上是否有血。龚某刚跑不久,大家一看龚xx,已经死了。他不晓得龚某、龚xx平时是否有过节。
7.证人昌xx的证言。证明昨晚上大约是十二点左右他在姚x祥家看电视,就听到龚某和龚xx在闹,是在里屋里面闹的。闹着就打起来到外面屋了。他就各自逃到外面街荫来了,后来屋里龚xx的二姐龚x香在哭。他就跑起去看,就看到龚xx不行了,是一个人把龚xx抱起的。他就到姚x禄家去了,其他情况不知道了。他在外屋看电视只听到龚某说龚xx欠其30元钱,龚某要,龚xx不给,两个就打起来了。龚xx怎么死的,他不知道。后来听别人说是用刀杀死的。
8.证人姚x祥的证言。证明昨晚上在他家堂屋里有些人在打牌。当时由于忙,他不清楚是哪些人在打。大约在晚上12点钟左右,就听到下面有些人在闹且声音很大,他们几个人就赶忙下去,一走到屋里就看见龚xx躺在地上,身上满是血,一动不动了,大概是人不行了。他们就问是啷个回事,有人说是龚某用刀子捅的。这时候他大儿姚x海就从窗户外跳进来,以为龚某还在屋里,准备回来捉龚某,可龚某已经跑了。姚x海随后就出去追,结果没有追到就返回来了。当时因为人多,他下来后听人说龚某、龚xx因为打牌引起的。据说龚某向龚xx借钱,龚xx说没得钱。龚某就说:“你以前还欠我几十元钱。”随后两人就吵起来,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龚某拿刀将龚xx捅了。他听龚xx的嫂子说,余xx讲的是个长约5公分的二面刃口的刀子。平时也没有听说龚某、龚xx之间有矛盾,但龚某平时就最爱在外面打架生事。
9.证人邹x梯的证言。证明昨晚上大约十二点钟她回家去看怎样安排睡觉,刚到自己家堂屋门口就听见在她家的楼板屋里有人把楼板弄得轰轰响,有人在喊不准打了。她就跑进屋去,就看见龚xx从她家楼板屋门口退起出来在她家火炉屋的红薯坑板上,要坐下地下面了。她马上就把龚xx提起,看见龚xx左腹部有指母大一股血流得哗哗响,眼睛就定起不动了。龚某右手握有啥东西她没有看清。龚某就跑出屋外了。她长子姚x海就要去追龚某。她看龚xx死了,就同长儿媳妇把龚xx弄到板凳上去睡起。她只是看见龚xx的腹部在流血,隔了两分钟左右龚xx就死了,龚某就跑了。
10.证人姚x海的证言。证明大约是晚上十二点钟,他就听见有人在他家楼板屋里打架,搞得轰轰响。有人又在喊在打架。也看见从他家火炉屋门有人跑起出来。他从火炉屋门进去不了,就从火炉屋窗户翻进屋里去。他就看见龚xx用右手掌按着左腹部,在向后斜了。龚某距离楼板屋门口一步远处,右手握有一把匕首,刀刃约有4寸长左右,把子握在手里。他准备一拳把龚某手里的匕首打掉,没有打到龚某的手。龚某还将握着匕首的手举起来。他当时看见龚xx在流血。他妈和妻子就把龚xx抱着。他听龚x萍说:“龚某你看你把我二哥打成这个样子。”他就说:“把他捉来杀了”。龚某就向门外跑。他去抓龚某的衣服但是没有抓住,龚某就跑出门外去了。他看见伤口在左腹部的巴骨上的。今天早上起床后,在他家屋侧边的秧田角角田泥中有一只鞋子,是26公分左右,右脚穿的鞋子。他看完全是昨天龚某穿的鞋子。
11.证人龚x香的证言。证明她同龚xx是同胞兄妹关系。昨晚大约是十二点钟刚过,她就听见在她家的楼板屋,楼板板壁在响,有人又在喊:“在打架”。有人又在喊不准打了。她妈先进火炉屋里去,她进去后就看见龚某在楼板屋门口外火炉屋里的。龚xx就在向后斜了,她妈马上就把龚xx抱住,她也过去把龚xx扶着。这时她就看见龚xx腹部在流血。她把龚xx衣服捞起来,看见龚xx左腹部的巴骨处有个洞在向外冒血,她就被吓到了。她和她妈就把龚xx抬到板凳上,龚xx眼睛就定住了,人已经死了。她就伤心地哭起来,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2.证人姚x宴的证言。证明昨天晚上龚某、龚xx他们几个人就在他屋里打牌,他就在另一个屋里看电视。大约在12点钟左右,他就听见隔壁打牌的屋里,龚某在问龚xx:“日妈你是不是该我的钱”,并说了两遍。龚xx说:“硬是没有该你的钱。”龚某就说:“日妈你是想挨打的”。接着就听见屋里叮叮咚咚地打了起来,一直打到他看电视的屋里。这时他二哥姚x江就从外面进来问:“哪个敢在我的屋里打架。”随后就将龚某和龚xx分开了。龚xx说:“你还拿刀了哦”。随后就见龚xx的身上在流血,龚xx的妹妹龚x萍就说:“妈唉,看二哥身上的血”,随后就哭了起来。龚xx就把衣服捞起来一看,胸腔处果然在往外流血,接着就慢慢的往下蹲了下去。她母亲赶忙过去一把将龚xx抱住放在屋里的宽板凳上,一会龚xx就死了。在这个时候,龚某趁机就跑了。当时有人准备去追龚某,但没有去成,又准备去救龚xx,可是龚xx已经死了。龚某、龚xx平时没有什么过节,只是听龚某讲龚xx欠他30元钱,具体有无这回事就不清楚了。龚某拿的刀子是自己身上带的。平时龚某身上都带有刀子,最爱在外面打架乱搞。因为当时人比较多,他也不知道龚某他们在同谁打牌。
13.证人姚x江的证言。证明昨天晚上12点后他就去吃饭,吃饭后就准备去坐礼房(礼房就在他家火炉屋),正好进屋就听见他家火炉屋隔壁房间里闹得很凶。他猜可能是在打架,当时他想谁敢到他家打架,他是不准的。于是他就去看,当时人很多,他就挤拢门口一看,龚xx和龚某互相还在抓扯,但是龚xx已经被捅了一刀,左胸部流血很凶。他上去左手拉龚某,右手拉龚xx。其他的人也在劝,就把龚某、龚xx拉开了。拉开后,龚xx就把衣服(外面衣服是解开的,里面贴身的是衬衣)拉开,他看见龚xx一脸苍白(那里有电灯),胸口处流血的声音都能听得见,就像拇指大一股,像在流水。只有一会,龚xx就支持不住了。他们把龚xx扶在火炉屋的大板凳上,龚xx坐不稳,不一会就死了。也就说整个时间都不到三分钟。他把龚某拉开后,龚某就出来跑了。他在拉龚某的时候,看见龚某右手上有一把约10公分长的刀,可能是匕首。他在拉架的时候,听见龚xx说:“龚某拿起刀子来杀我”。听见其他人说,因为龚某与龚xx他们在赌博时输了,找龚xx要钱。龚xx在去年打牌欠了龚某30元钱,但龚xx说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已经还清了。于是两人就发生抓扯,导致龚某把龚xx杀死。龚某用的刀子是随身带的,龚某平时就是个二干子,不务正事。
1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乐乡X组姚x祥院子。从姚x祥家的前门进屋即是中心现场(火炉屋)。火炉屋东西长470公分,南北宽350公分,是竹竹楼,该屋有4扇门,位于南北角和西北角(详见现场平面示意图)。在距东墙150公分,距北墙60公分处有一20×135×30公分的木条凳,北端脚凳断裂脱离;屋内距东墙150公分,距南墙115公分处有一块40×20cm的血泊;由该血泊向西6公分有一块34×14cm的血泊;由该血泊向北25公分处有一块23×17cm的血泊;距南墙120公分,距西墙140公分,距北墙150公分处有一块110×100cm的滴落血迹,血迹滴落在地窖板上及旁侧(地窖100×90cm)。在靠东墙中央处有一台电视机放在一小方形桌上。
从北墙门进入一间以木板作地楼的小屋。在屋中间有一方形坐凳(长25.5公分,宽25.5公分,高44公分),东北角凳脚脱离。从被告人逃跑路线提取运动鞋一只。
15.石公(刑)鉴(法尸)字〔1997〕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死亡原因。
尸体外表检验:胸部附有大量血迹,左侧胸部锁骨中线内侧平6-7肋间隙有斜形2×1cm皮肤伤口,边缘整齐,无组织间桥。腹部、背某、脊柱及四肢均无外伤及骨折发现。
尸体解剖检验:见胸腔大量积血,伤口从左锁骨中线内侧平左第6-7肋间隙斜形进入胸腔。其内侧伤口为2cm,边缘整齐,未发现肋骨骨折,心脏及包膜心尖区前份有斜形2cm长裂伤。左侧膈肌中份有2cm裂口,边缘整齐,并有60cm空肠从膈肌裂口呈双折形嵌入左侧胸腔中。腹腔大量积血,大网膜明显充血,未发现肝脏、胃、肠、胰等器官破裂伤。
致伤工具推断:根据死者受伤特征,左侧胸部伤口边缘整齐,无间桥组织附着,推断致伤工具为锐器。
死亡原因:死者左侧胸部伤口由左锁骨中线内侧平左第6-7肋间隙进入胸腔,刺破心尖及心包膜后穿破左侧膈肌止于腹腔大网膜,导致胸腹腔大量积血,其死亡原因为外伤致胸腹腔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论:龚xx系外伤致胸腹腔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6.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11月4日晚8时许,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民警黄海松、梅原华配合重庆市公安局民警邓某、周伟抓捕网上逃犯龚某。经查实后,黄海松、梅原华在辖区鲤泥湖矿业公司通风井职工宿舍,将龚某抓获。
17.办案说明。证明在犯罪嫌疑人龚某所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龚xx在案件发生后当场死亡。因新乐乡X乡人民政府管理,而现在该乡的户籍资料属于马武派出所管理。所以,在现在的户籍网络系统上,不能查阅被害人龚xx的死亡注销证明。
18.和解笔录、收某、谅解书。证明龚某的家人与龚xx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龚xx的家人对龚某予以谅解。
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龚某的身份情况。
20.指认现场笔录。证明2012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龚某带着石柱县公安局民警谭某洲、谭某、刘某、陶于文,在见证人姚x祥的见证下,到具体作案现场——石柱县X组姚x祥家进行指认。
21.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爷爷与龚xx的爷爷是同胞兄弟,他与龚xx是隔房堂兄弟。在1997年5月份的一天,新乐乡X村(原四大队)毛滩组斑竹湾(小地名)的一家姓姚的人的母亲过世,当天是那家“坐夜”。那天晚上8点钟左右,他一个人到礼房挂了礼金后再到里面那间屋耍。进屋后,他看到黎xx、李xx,还有一个姓邹的年轻人(龚xx的姐夫)等五六个人在“打金花”。随后他也加入进去。大约打了十几盘,约半小时左右,他大约输了一百多元,身上就没有钱了。他就想到龚xx以前欠他的钱,就找龚xx还。龚xx说:“我不差你的钱。”他说:“之前在龚某平那里打牌,你借了我38元钱。”龚xx说:“我不差你钱,也没有钱。”龚xx欠钱还不愿意给他,他当时很生气。那时他是蹲在地上打牌,其他人也有坐着的,也有蹲着的。他用手拍了龚xx的腿一下,龚xx起身顺手推了他一下。他当时就被推到在地上。龚xx没有理睬他就往外面走。他看龚xx要走,连忙把龚xx的脚拖住,不准走。同时他也站起来。龚xx见他起来,就迎身用手抓他头发,他把龚xx的腰部抱住,两个人在原地抓扯、扭打起来。期间,龚xx的姐夫就是姓邹的年轻人把他拦住,并用拳头打了他两下,第一下打在他的左脸颊位置,第二拳打在他的鼻梁位置。当时他被打后,倒在板壁上靠着。龚xx走到外面礼房火炉屋提了一根木质方凳进来,龚xx正准备打他时,坐夜那家人的一个姓姚的年轻人就喊不要打了。龚xx继续拿着凳子往他这边冲了过来。这时,他看到在他们打牌的那房间的桌子下面的地上有一把匕首,连忙去捡了起来拿在右手上。他把匕首比在胸前,对龚xx说:“你要是来打我,我就搞你。”龚xx上来就用方凳砸他上身,被他侧身闪过没有打到。龚xx的身体又靠过来,他比在胸前的匕首就顺势捅到龚xx的胸部。龚xx受伤后,站着说:“我的钱我已经还你了,我们再也互不相欠”。龚xx站了一会,龚xx的姐姐过去把龚xx扶着,一边还喊“杀人了,杀人了。”他当时还没看见龚xx身上有血,不一会龚xx就蹲了下来,龚xx的姐姐就抱着龚xx并喊他:“不要走。”他见伤到人了,就往屋外跑。刚走出没几步,龚xx的姐夫姚x海抓住他的上衣不准他走,姚x海说:“你杀人了,晓得不”他没有说话,转身就看了姚x海一眼,姚x海的弟弟,也就是之前他说的那个姓姚的年轻人喊姚x海把手放了,让他走。姚x海把手松开后,他就直接出了屋子。因为当时天黑,他也没有照明工具,就失足掉到了旁边的水田里去了。当时他穿的白色运动鞋(有鞋带,现在不知是哪一只脚的了)掉在水坑里了。他作案时的匕首不是他的,当时他在打牌的位置那处地上捡的匕首。那把匕首长约十厘米多点,刀柄大约占2/5长,刀口两边都有刀刃,但是刀柄是什么材料和什么颜色他就没有注意了。当时他从地上捡起的时候刀刃是套着黄色的牛皮套。匕首和套子是他在捅伤后就直接拿出来了。在他掉进水田里时,匕首和皮套应该就是在那个地方搞丢的。他当时之所以拿匕首捅龚xx,是因为他看见龚xx拿了一把方板凳要来打他,他就把地上这把匕首顺势捡起来,把皮套摘下来就比在胸前,防止龚xx打他,准备吓龚xx。但龚xx冲过来就打他,龚xx的身体扑过来时,他的刀就比在胸前。他开始想的是捅下身的。当龚xx近身后,他就不清楚怎么回事,匕首就捅进去了。也就是只捅了龚xx一刀,那刀捅进去4、5厘米左右深。他防身的意思是龚xx不上来打他,他就不捅龚xx;龚xx要上来打他,他就要捅龚xx。当时龚xx被捅伤后先是站了一、二分钟,期间脸上正常,龚xx用手捂住自己被捅伤的那处,他没有看到流血。他和龚xx也没有恩怨,只是在经济上有纠纷,就是他向龚xx讨要之前欠的38元钱,而龚xx又不承认欠钱的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案后,龚某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龚某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龚某提出其不是要故意捅伤龚xx,是龚xx提方凳来打他时,他才捡起匕首防身,龚xx系自己撞上匕首受伤的意见。经查,证人邹xx、李xx证实,在争吵发生后,是龚某在打牌的屋内提方凳打了龚xx,该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在打牌的楼板屋内有一方形板凳予以印证。证人邹xx、李xx、黎xx还证实,龚某、龚xx扭打在一起被拖开后,龚xx即走出了打牌的房屋,来到了火炉屋内,龚某追着龚xx来到火炉屋,并在火炉屋内将龚xx捅伤。现勘笔录也载明血迹遗留于火炉屋内,打牌的屋内没有血迹。故龚某的辩解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龚xx先动手推倒被告人龚某,并将龚某压到在地,之后又准备持方凳来打龚某,被害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证人李xx、黎xx证实是龚某先动手去打(抓)龚xx,龚xx才与龚某扭打在一起,并将龚某摔倒在楼板上。证人李xx、邹xx证实是龚某在打牌的屋内持方凳打了龚xx,且现场勘查笔录载明在打牌的屋内有一方形板凳,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被害人龚xx并无明显过错。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龚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龚某在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龚某在案发后一直潜逃,逃避法律处罚,虽系初犯,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迅
代理审判员万永福
人民陪审员秦向庭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光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