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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雷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2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男,3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乙,女,3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荔城中大道。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林某丙(系死者林某冬的长女),女,48岁。

原审被告林某丁(系死者林某冬的长子),男,46岁。

原审被告林某戊(系死者林某冬的次女),女,44岁。

原审被告林某己(系死者林某冬的次子),男,41岁。

上诉人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雷某、林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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