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程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黎某、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1年8月26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郭&x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