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X村X组。
代表人杨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
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宁乡X村X组与被上诉人詹某、原审被告杨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宁乡X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1年12月29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宁乡X村X组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乡X村X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陈佳
审判员郭&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