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男,汉族,户籍为湖北省石首市XX街道XX号。
被告梁某,女,汉族,户籍为陕西省永寿县X村。
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梁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元月5日受理后,原告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而于2010年6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左广利
审判员刘爱龙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