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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梁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男,汉族,户籍为湖北省石首市XX街道XX号。

被告梁某,女,汉族,户籍为陕西省永寿县X村。

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梁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元月5日受理后,原告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而于2010年6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西安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左广利

审判员刘爱龙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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