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地址同被告。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相识,2008年5月5日在三原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同意随原告去北京工作,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前双方了解甚少,仓促成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双方因工作地点发生分歧,聚少离多,2009年8月分居至今,2012年双方曾商定一起去北京工作,但是被告在火车站再次消失,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其父母也联系不上,至今也不知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旭随原告生活并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相识,2008年5月5日在三原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同意随原告去北京工作,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上意见不合,加之双方长期异地工作,聚少离多,矛盾不断,2009年8月分居至今,2012年双方曾商定一起去北京工作,但是被告在火车站再次消失,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明、庭审笔录、公告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选择婚姻时双方应当谨慎负责,婚姻生活中扶持包容。本案原被告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没能选择较好的沟通方式而是采取争吵、出走等不利于矛盾化解的方式处理矛盾,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离家出走后也无音讯。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婚生子王某旭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没有到庭,本院无法判断其随哪一方生活更为有利,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1、准予王某和张某离婚。

2、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陵

代理审判员段吉祥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某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