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张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请求本院给其留一定时间,双方回家各自考虑,但经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未果,后无法与原告联系,其代理人也无法与其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