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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澧县xxxxxxxx与被告徐x、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被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X镇计生办干部,住临澧县X镇X街X路。

被告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徐x、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x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临澧县x承担。

审判员马俊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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