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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6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XX路XX号XX栋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70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X村XX组X号。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玉霞

审判员陈佳

审判员柳江华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谭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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