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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X,男,1972年出生,汉族,医生,住浏阳市X组商贸城X栋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女,1970年出生,汉族,干部,住浏阳市X组商贸城X栋XX号。    

上诉人文X因与被上诉人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1)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文X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文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唐亚飞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谭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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