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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龚某乙、欧某与龚某丙、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甲,男,1937年出生。

原告龚某乙,女,1949年出生。

原告欧某,女,1956年出生。

被告龚某丙,女,1958年出生。

被告蒋某丁,男,195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龚某乙、欧某与被告龚某丙、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清群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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