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胡耀华,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
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方晓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耀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电池生产企业,自2010年以来长期在原告处订制锰酸锂等产品,2011年2月经对帐共欠付原告加工承揽费170000元,后被告又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在原告处订制产品,又拖欠加工承揽费21574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工承揽货款191574元,并承担延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答辩人不欠原告191574元货款,具体数额应依据相关证据予以核实,违约金的计算应依据法律的规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1年6月,2011年4月《产品购销合同书》二份,欲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2、委托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彭师傅承担物流提货。3、对帐明细表、货款税票,证明2011年6月15日对帐被告欠款金额17万元,后又发生业务往来欲证明被告共欠款191574元。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予以确认。
综上,经审理查明,被告为电池生产企业,自2010年以来长期在原告处订制锰酸锂和钴酸锂等产品,2011年2月经对帐共欠付原告加工承揽170000元货款,原告诉称后被告又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在原告处订制产品,又拖欠加工承揽货款21574元,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17万元属实,应予清偿,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偿付给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逾期付款银行利息10557元。付款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万方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