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尹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徐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起诉被告尹某某、徐某某,认为其随被告尹某某干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即原告所提诉请,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所提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退回原告龚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万里
审判员马彦彬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