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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尹某某、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尹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徐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起诉被告尹某某、徐某某,认为其随被告尹某某干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即原告所提诉请,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所提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退回原告龚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万里

审判员马彦彬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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