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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新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徐某宜。婚后感情不好,2009年9月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宜。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9月,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现正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监狱服刑。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1、原、被告自愿离婚;2、被告服刑期间,婚生女由徐某宜由原告抚养,被告出狱后,婚生女徐某宜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3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在被告徐某服刑期间,婚生女徐某宜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徐某出狱后,婚生女徐某宜由被告徐某抚养成年,原告黄某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300元。支付方式:于每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当月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新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龚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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