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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占用农用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X区X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同年6月14日被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黄A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在铁山港区X区水坝东侧海防林处挖掘大叶相思树木,修建某两个虾塘用于养殖,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2年3月23日经北海市X区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验测量,被告人黄A非法占用林地5.78亩。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A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海防林,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海防林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A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黄A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在北海市X区水坝东侧海边挖掘防护林林地的木麻黄和大叶相思树木,修建某个虾塘用于养殖,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北海市X区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验测量,被告人黄A非法占用林地5.78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A的庭前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北海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北海市X村委、火禄村委被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勘定报告、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图、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A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某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某塘,数量较大,造成防护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造成损害的大小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A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韦春雨

代理审判员卢靖

人民陪审员彭克燕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吴怡璇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某、建某、建某、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某,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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