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上诉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湖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玉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