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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上诉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湖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玉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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