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
原告刘某,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邦,又名黄X,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系黄某邦之子。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甲、刘某诉被告黄某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甲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碧丹、人民陪审员朱某凤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某邦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一个月的调解期。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邦(又名黄X)同意在2012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赔付原告何某甲、刘某损失款15000元,原告无异议,并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受理费500元,原告同意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某甲智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人民陪审员朱某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