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五一新干线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乙,其他身份材料不详。
上诉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恒隆国际花园三标项目部与第三人张某甲签订《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湖南中隆国际•御玺七栋发包给第三人张某甲施工,并由第三人陈某负责现场施工指挥。2009年5月13日,谭某经第三人陈某介绍到该工地拾楼楼面从事拖混凝土工作。2009年6月1日,谭某在施工时由于斗车反柄断裂,斗车失控将被告左脚小腿压伤。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谭某家庭及个人的客观情况,从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角度考虑,同意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向谭某支付人民币26000元。
二、谭某与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再无其它任何劳动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之后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主张某何权利。
三、谭某与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合15元,由谭某承担。
五、其它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