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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2)资法执字第X号

何XX:

李某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兑现款12124元,并承担2012年5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的相应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12元;(3)支付执行申请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你还要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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