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2日16时左右,在本市X区X路好一生门口12路公交车车站,被告人刘某扒窃被害人刘XX兜内的钱包,将钱包内的210元、身份证1张、2张医保卡盗走,刘某盗窃后持医保卡在药房买药时被反扒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刘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