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初五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十八订婚,2011年3月9日在商洛市X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登记结婚。因婚后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艳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