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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初五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十八订婚,2011年3月9日在商洛市X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登记结婚。因婚后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艳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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