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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茶陵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XXX,XXX,委托权限,一般委托。

原告XXX诉被告茶陵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XXX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肖玉坤

审判员谭良哲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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