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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朗粤实业公司与被告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朗粤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南办事处百街口社区X路。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朗粤实业公司与被告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朗粤实业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晏某责租赁的位于湖南省石门县X镇X街X栋X层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晏某租赁的位于湖南省号石门县X镇X街X栋X层房屋,其房屋面积为1383.43平方米。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告晏某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租或出让房屋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洪斌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人民陪审员陈文教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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