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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长杨伟

人民陪审员廖碧桃

人民陪审员陈祜教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覃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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