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长杨伟
人民陪审员廖碧桃
人民陪审员陈祜教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覃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