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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坚诉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a,女。

委托代理人鲍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b,男,汉族。

原告陈a与被告陈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a及其委托代理人鲍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2009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当时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被告并于当日立下亲笔借据一张。同年11月21日,被告归还原告1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即向被告催要尚未归还的1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

被告陈b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

上述事实,由借条一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及支付利息,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被告陈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a借款1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陈b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陈远征

代理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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