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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给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某生活困难补助款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且已外出打工,去向不详,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宁

执行员徐智伟

执行员郭淼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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