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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会同县鸿翔胶合板厂负责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乡X组,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系会同县鸿翔胶合板厂员工,户(略):湖南省会同县X镇X路县开发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曾用名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X镇X村殷某村X组,现住杭州市江干区X镇X村一区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陈某某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法执异字第46-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乙、陈某某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内容是对本案判决实体的意见,而不是对本案执行行为有异议,本院已告知被执行人通过正当有效的法律途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黄某乙、陈某某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陈某某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8)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实体处理错误,现我们正在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银行结算账户冻结的强制措施,并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诸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9月2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复议人黄某乙、陈某某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会同县,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于2009年10月26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申请复议人黄某乙在会同县工商银行存款3138.05元。申请复议人以原审法院判决实体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据此,执行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会法执异字第46-X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乙、陈某某的异议。申请复议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8)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会同县人民法院管辖之内,会同县人民法院有执行管辖权,立案执行合法。申请复议人反映其正在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在原法院未作出立案再审之前,依法不能停止本案的执行;要求解冻其银行存款,中止本案执行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法执异字第46-X号执行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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