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曾用名周XX,女,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XX提出离婚,被告马XX同意。二、孩子马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愿承担。三、原告周XX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四、原告周XX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孩子马XX所有。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杜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