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桂东县X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X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女,1972年,汉族,桂东县X镇。
委托代理人李XX,女,1967年,汉族,桂东县人,系被告李某乙的堂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中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用其在桂东县X镇门面抵押向原告贷款500000元,约定按季付息,被告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按季付息,尚欠原告本息合计563520元(此利息计算期从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定于2012年9月17日前偿还原告桂东县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3520元,本息合计563520元(此利息计算期从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利息应计算至还清贷款本金为止);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为4700元,被告李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中文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