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又名杜X),女。
被告候某(曾用名候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谢根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