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女。
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3645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余某承担,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确定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长华
二Ο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