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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家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收购彭XX伙同高XX、徐XX、苏XX在周口市川汇区X乡X村王XX家盗窃的农用红色维坊15匹四轮车及带的犁子。经鉴定,四轮车头价值2400元。2、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家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收购彭XX伙同高XX、徐XX等人在西华县X乡X村刘XX家盗窃的农用打麦振压器。经鉴定,振压器(含槽钢加长杆)价值768元。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家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收购彭XX伙同高XX、徐XX、苏XX在川汇区X乡X村王XX家盗窃的农用红色维坊15匹四轮车及带的犁子。经鉴定,四轮车头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王XX陈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家里的山东维坊15匹柴油机四轮车被盗,证人彭XX、高XX证实盗窃四轮车后卖给了收废品的,经过辩认辩认出于某某即是收赃人。于某某也供认曾收过15匹柴油机和一些废铁的事实,另有价值鉴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家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收购彭XX伙同高XX、徐XX等人在西华县X乡X村刘XX家盗窃的农用打麦振压器。经鉴定,振压器(含槽钢加长杆)价值768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刘XX陈述家里振压器和加长杆被盗,证人彭XX、高XX证实盗窃后卖给收废品的了。经过辩认于某某即是收购赃物的人,另有价值鉴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辩称没有犯罪行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09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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