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1973年出生。
原告单XX,女,2004年出生。
原告单XX,女,2006年出生。
原告单XX、单XX的法定代理人罗XX,女,1973年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国,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单XX,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文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XX、单XX、单XX诉被告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罗XX之夫单x年3月27日在广西省黄石镇明星工艺石材厂打工期间,因工伤事故死亡。死亡后,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332000元。被告单XX将其中300000元的赔偿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原、被告双方在该笔款项的使用及分配上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19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死者单XX因事故所获得的赔偿款332000元,除去办丧事的费用20000元,尚余312000元,此款第三人文XX应得补偿金及赡养费共计68000元,原告罗XX、单XX、单XX应得补偿金和抚养费共计244000元(其中原告罗XX应得补偿金62546元,单XX、单XX应得抚养费及补偿金181454元)。原告罗XX已从被告单XX处领取了22500元,广西黄田镇明星石材工艺厂尚欠20000元的赔偿款由原告罗XX负责收回并支配。综上,被告单XX应给付原告罗XX、单XX、单XX共计人民币201500元。
二、上诉201500元的补偿金和抚养费,由被告单XX于2012年5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给罗x元,剩余10000元由单XX代管至单XX、单XX18岁成年时一次性给付给单XX、单XX。
三、原告单XX、单XX应得补偿金和抚养费共计181454元,该款由原告罗XX负责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交纳205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原告罗XX、单XX、单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