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某,男,40岁。
被告张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阙某负担。
审判员胡立勇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