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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商洛市X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商洛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商洛市X村医生。1991年3月18日,商州区X村民王某民找到王某,要求王某给其妻子取节育环,王某即携带工具到王某民家给周彩霞偷取节育环,在取环过程中致周彩霞子宫、肠管破裂,引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同月20日,终因并发急性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外逃,201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家属郭某平、郭某平、李某娃与被告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郭某平、郭某平、李某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00元。三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郭某某、郭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相关鉴定结论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虽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私自给他人摘取节育环,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积极配合家属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建荣

审判员孙亚革

审判员刘远尧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吴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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