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x,男,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何xx,女,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负责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谭xx与被告彭x、何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谭xx医药费、护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781元,于2012年4月6日前由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账号:(略);
二、被告彭x、何xx赔偿原告谭xx各项损失2333.93元,被告彭x、何xx已经赔偿了5061.48元,原告谭xx返还二被告2727.55元,于2012年4月6日前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920元,原告谭xx负担330元,被告彭x、何xx负担59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文华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