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x,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告黎黎xx,女,195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委托代理人黎xx,男,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安福。(系被告黎黎xx之弟)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黎xx、黎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黎xx于2012年7月10日之前返还原告临澧县x借款本金200000元,按合同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黎黎xx对被告黎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被告黎xx、黎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