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xx,女,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乡。
被告艾xx,男,194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乡。
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卓xx与被告艾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卓xx与被告艾xx离婚;
二、原告卓xx自愿于2012年6月28日给付被告艾xx经济帮助费3000元;
三、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卓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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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